食品這一行有刑事線:賣病死肉、超標貨就夠罪,摻了有毒有害的不看金額、起刑五年
成本
不花錢。按第 8 條(做食品先看自己落在哪一檔)那套做:留好檢疫證明和進貨憑證,配料表裏只放查得到批准文號的東西。
說人話
前面幾條罰的是錢,這條抓的是人。賣病死肉、檢驗不合格的肉,或者農殘獸殘重金屬嚴重超標的東西,只要「足以」讓人吃出嚴重中毒就夠罪,不用真有人吃壞,判 3 年以下。往食品裏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起步就是 5 年以下,不看你賣了多少錢。
收益
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管的是這一檔。你做的、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。只要「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」,就夠罪。判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(短期關押),同時罰錢。把人的健康搞出嚴重損害,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判 3 年以上 7 年以下並罰錢。後果特別嚴重的,判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無期,罰錢或者把名下財產全部沒收。第一百四十四條:在做的、賣的食品裏摻進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或者明知摻了還賣的,判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罰錢。把人的健康搞出嚴重損害,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判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並罰錢。把人吃死了,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按第一百四十一條處罰(10 年以上、無期或者死刑)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過一份解釋(兩高解釋)。它列明了哪幾種情形算「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」。一是「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、農藥殘留、獸藥殘留、生物毒素、重金屬等污染物質」。二是「屬於病死、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、禽、獸、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的」。三是「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、銷售的」。四是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」。添加劑用超量、用錯地方,到了會造成上述後果的程度,同樣按第一百四十三條定罪。甚麼算「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」,不由你說了算。一類是法律法規禁止往食品裏加的物質。另一類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的名單上的物質,比如禁用農藥、禁止用在食用動物身上的藥。還有一種情形也算第一百四十四條裏的「其他嚴重情節」。做了、賣了 10 萬元以上不滿 20 萬元。地點在中小學校園、托幼機構、養老機構及周邊。賣的對象是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。不在指定屠宰廠、自己私設豬的屠宰場干屠宰和銷售,情節嚴重的按非法經營罪判。做到 10 萬元以上,或者掙到 5 萬元以上,就算「情節嚴重」(全國)
證據等級
A
來源
全國人大常委會 (2020 年修正). 刑法(第一百四十一、一百四十三、一百四十四條). https://flk.npc.gov.cn/detail?id=ff808181796a636a0179822a19640c92(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);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 (2021). 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法釋〔2021〕24 號,第一、二、五、七、九、十七、十八條,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). https://scjg.hebei.gov.cn/info/79117(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轉載全文)、https://sft.ln.gov.cn/sft/ywgz/zfflgw/xzys/2525860BD0F843EFA7A3B7FDC330614E/index.shtml(遼寧省司法廳轉載全文,兩份逐字核對一致)
備註
和前面三條的分界線是:有沒有踩到食品安全本身。沒辦證、標籤漏項、吹療效,罰的是錢。賣病死肉、超標貨、亂加添加劑、摻非食品原料,進的是刑事程序。最省事的防線還是第 8 條(做食品先看自己落在哪一檔)裏那套動作。肉只從定點屠宰廠進。每批留好檢疫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。配料只用查得到批准文號的。所謂「便宜處理的肉」「不知道哪來的邊角料」,是這條裏出事最多的入口。原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頁面本輪返回 502,所以引了兩份省級官方轉載,並且互相逐字核對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