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返回章節目錄

25 節 · 人走了以後要辦甚麼 · 第 4

對死因有異議,48 小時內提出屍檢,同時封存病歷

成本

不花錢。難的是在那個時候還想得起來提。

說人話

對死因有疑問,要在人去世後 48 小時內提出屍檢。醫院有凍存條件的,可以延到 7 日。屍檢還要近親屬簽字同意。不簽字,或者一直拖過了時間,死因查不清的責任就算在拖的那一方。提屍檢的同時,要求把病歷封存起來。遺體一火化,就再也做不了屍檢。

收益

屍檢的時限寫在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。原文是:「患者死亡,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,應當在患者死亡後 48 小時內進行屍檢;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,可以延長至 7 日」。也就是想查清死因,要在人去世後 48 小時內做屍檢。醫院有冷凍條件的,最多放寬到 7 天。同一條還寫着:「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,拒絕簽字的,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進行屍檢」。家屬不簽字,就當作不同意。還寫着:「不同意或者拖延屍檢,超過規定時間,影響對死因判定的,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」。誰不同意、誰拖過了時間,後面查不清死因的責任就算誰的。第二十四條:封存、啟封病歷資料「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」。病歷裝封和拆封,你和醫院都得在場

證據等級

A

來源

國務院 (2018).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(國務院令第 701 號,第二十四、二十六條). https://www.gov.cn/zhengce/content/2018-08/31/content_5318057.htm

備註

過了這個時限,再說「當初就覺得不對」,責任反過來落在拖延的那一方。遺體一旦火化,就再沒有屍檢的可能。所以這件事要在聯繫殯儀館之前定下來。病歷怎麼封存見第 24 節。

查看本條簡體原文

全書第 462 條,共 57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