躲不掉的侵害可以還手,但只打正在動手的那個人,他停你就停
成本
律師費幾千元起,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。代價主要在事後:常常先被按故意傷害立案,要配合調查,甚至先被關上十幾天。難在這段日子裏穩住不亂。
說人話
為了不讓自己或者別人被正在進行的侵害傷到,動手制止、把侵害人打傷,法律上不負刑事責任。對方正在行兇、殺人、搶劫、強姦、綁架,把他打傷打死也不算過當。但只能打正在動手的那個人,他停你就停。最後認定站你這邊,不等於過程輕鬆,先被立案、先被關上幾天的都有。
收益
刑法規定了甚麼算正當防衛。國家、公共利益、自己或者別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權利,正在被不法侵害。這時候動手制止、把正在侵害的人打傷,屬於正當防衛,不負刑事責任。同一條還寫着:「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」。另有一款:「對正在進行行兇、殺人、搶劫、強姦、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採取防衛行為,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,不屬於防衛過當,不負刑事責任」。兩高一部的指導意見把邊界說得更細。認定防衛過當,要同時具備「明顯超過必要限度」和「造成重大損害」兩條,缺一不可。「造成重大損害」是指把不法侵害人打成重傷或者打死,造成輕傷以及更輕的傷不算。只有不法侵害人確實已經失去侵害能力,或者確實已經放棄侵害,才算侵害結束。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。對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,在看得出來只是輕微侵害的情況下,直接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制止的,不認定為防衛行為。過程成本有官方案例。檢例第 47 號於海明案:2018 年 8 月 27 日當晚,公安以「故意傷害案」立案偵查。9 月 1 日,崑山市公安局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認定為正當防衛,撤銷了案件。檢例第 45 號陳某案:一名學生被 9 人圍毆,持刀反擊致 3 人重傷。公安以涉嫌故意傷害立案偵查,把他刑事拘留。檢察機關認定屬於正當防衛,不批准逮捕,公安才把人放了。被拘留之後公安認為需要逮捕的,應當在 3 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,也就是報檢察院批不批捕。特殊情況可以延長 1 至 4 日。流竄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可以延長到 30 日。檢察院再在 7 日內作出決定(全國)
證據等級
A
來源
全國人大 (1997). 刑法(第二十條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fl/201802/t20180206_364975.shtml;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 (2020). 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(法發〔2020〕31 號,第 5、6、7、10、11、13、14、19 條). 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zixun/xiangqing/251611.html;最高人民檢察院 (2018). 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(檢例第 45 號陳某正當防衛案、檢例第 47 號於海明正當防衛案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jczdal/201812/t20181219_402920.shtml;全國人大常委會 (2018). 刑事訴訟法(2018 年修正,第九十一條).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轉載全文 https://www.nx.jcy.gov.cn/zwsy/qwfb/202011/t20201119_608817.html
備註
默認的動作還是第 10 條說的退開報警(起了衝突先報警不動手)。兩個人對着打不算防衛,對方倒地或者跑了你還追着打也不算。本條只管退無可退的那一刻,不是鼓勵還手。事後有三件事要做。第一,報警之後別離開現場。第二,趕緊把監控和目擊者保住,指導意見要求公安第一時間去調現場的錄像錄音、第一時間問目擊者。第三,被警察正式問話之前先請律師,見第 5 條(被指控先請律師)。最後案子撤了、不起訴或者判無罪的,被關的那些日子可以按天申請國家賠償,見第 35 條(羈押後的國家賠償)。為別人出手防衛,法律上同樣允許。但空着手去插手陌生人之間的打鬥是另一筆賬,見第 13 節第 38 條(撞見一群人打架)。本條的受益人主要落在自己和家人這一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