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年人的監護人按法定順序定;被監護人傷了別人,由監護人賠
成本
不花錢。有爭議時要到居委會、村委會、民政部門或者法院去解決。
說人話
成年人失去行為能力之後,監護人按這個順序來:配偶,父母和子女,其他近親屬,最後是其他願意擔任的個人或者組織。誰來當爭起來了,由住所地的居委會、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,不服可以找法院。反過來,人還清醒的時候可以書面指定將來的監護人。被監護人傷了別人,由監護人賠。
收益
《民法典》第二十八條: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,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:「(一)配偶;(二)父母、子女;(三)其他近親屬;(四)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,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。」第三十一條: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,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,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。指定時「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,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」。指定之前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,由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、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。第三十三條: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,可以與其近親屬、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,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」。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: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。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,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。」有財產的,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,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。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: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,監護人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(全國,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)
證據等級
A
來源
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(第二十八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三條、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、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). https://flk.npc.gov.cn/detail?id=ff808081729d1efe01729d50b5c500bf
備註
第三十三條那條就是意定監護。趁人清醒時用書面形式把人選定下來,能省掉後面一大半爭議,具體怎麼寫見第 17 節第 1 條(意定監護)。賠償那一段要當心:把人交給托養機構或者親戚照看,責任仍在監護人身上,受託人只在自己有過錯時承擔相應責任。所以給被監護人買一份監護人責任保險是有意義的。《精神衛生法》第七十八條還規定,監護人遺棄患者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造成損害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