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己是受害人去索賠,走 12315(TODO: localization)、起訴或者律師,別單獨赴對方的約,別把「給錢」和「我不曝光」綁成一句話
成本
不花錢。通過 12315(TODO: localization)、去法院起訴,或者委託律師提出。見面談的時候全程錄音。難在忍住不自己跟對方單獨談。
說人話
自己是受害人,向侵權方索賠,本身有法律依據,不會因為「要價高」就自動變成敲詐勒索。但代價可能很大:郭利先被以敲詐勒索罪判了五年,後來才再審宣告無罪。所以走留痕的渠道,別單獨去對方指定的地方談,別把「給錢」和「我就不曝光」綁成一個條件說出口。
收益
官方案例:2008 年有關部門公布部分批次「施恩」牌奶粉含三聚氰胺之後,郭利之女的檢查結果為「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內可見數個點狀強回聲」。郭利多次向銷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賠,並向媒體曝光。2009 年 6 月雙方達成協議,施恩公司補償 40 萬元,郭利出具書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訴並放棄賠償要求。此後公司報案,郭利被潮安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出了再審建議。建議認為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郭利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」。郭利作為法定監護人,「有權利向奶粉的生產廠家索賠,其索賠行為有法律依據」。建議還寫着,「消費者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,有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、批評」。2017 年 4 月 7 日,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告郭利無罪。理由是「原審認定郭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,使用威脅、要挾的方法,強行索取財物行為的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郭利的行為性質未超出民事糾紛的範疇」。郭利自 2009 年 7 月 23 日至 2014 年 7 月 22 日被羈押 1826 天(廣東,2017 年再審改判)
證據等級
B
來源
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(2017). 廣東省檢察院再審建議對郭利案改判無罪. https://jcy.heyuan.gov.cn/node/142(河源市人民檢察院轉載);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(2018). 郭利以再審無罪為由申請、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的國家賠償案件((2018)粵委賠 11 號). https://www.gdcourts.gov.cn/caipanwenshuxuandeng/caipanwenshuxuandeng/content/post_1045709.html
備註
給 B 是因為這只是一個案子,不是能推廣的比例。它同時說明兩件事:索賠本身合法,以及你仍然可能被警方當成案子立案來查。風險最低的走法是把索賠交給律師,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訴,自己不和對方單獨接觸。對方約你去他所在地「面談解決」時尤其要留意,報案和立案通常發生在對方所在地。和解協議簽了就照協議走,簽完再另起一筆高額索賠,最容易被解讀成「要挾」。被立案之後怎麼處置,見本節第 5、34、35 條(先請律師、證據不足應判無罪、國家賠償)。對方拿把柄向你索財是相反的一側,見本節第 32 條(對方拿報警、發照片來要錢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