配偶一方大額借的錢,你沒簽字也沒追認,不自動變成你的債
成本
不花錢。別在配偶的借條、擔保書上簽「共同借款人」「擔保人」。也別在聊天裏寫「這錢我們會還」這類話,它可能被當成你事後認下了這筆債。難在被催的時候忍住不接話。
說人話
配偶背着你借的錢,只要明顯超出家裏日常開銷,你又沒簽字、沒事後認賬,就不自動變成你的債。要債的人得自己證明這錢用在了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上。但買房這種錢如果確實變成了你們一起住或共有的房子,對方往往證得到這一層。
收益
下面幾種情形借的錢屬于夫妻共同債務。一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的。二是一方事後追認,也就是事後認下這筆債,兩個人都認賬。三是一方在婚內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的。一方以個人名義借的、明顯超出家庭日常開銷的錢,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。例外是債權人(要債的一方)能證明這筆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產經營,或者是兩個人都認的賬。買房的錢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,舉證責任在主張債權的一方,也就是要債的人得自己拿出證據。但反過來說,這筆錢如果確實變成了夫妻共同居住或共有的房子,債權人往往能證到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」這一層。所以真正管用的是第 11 條(父母出資時寫清是借是送)那一步(全國,2021 年起)
證據等級
A
來源
全國人大 (2020). 民法典(第一千零六十四條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fl/202006/t20200602_463888.shtml;最高人民法院 (2020 年第二次修正).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(第十五、十六條). http://gongbao.court.gov.cn/Details/94b6623974526df7d2430a3c73f050.html(最高人民法院公報)
備註
離婚分財產時,對方父母突然拿出一張只有配偶簽字的借款協議,要分兩步看。第一步看這筆借款到底有沒有真發生。你說錢根本沒交過,又能把理由說圓的,法院會結合幾件事一起判斷。要看借款金額、錢怎麼交的、雙方的經濟能力。還要看平時怎麼交易、財產有沒有相應變動、證人怎麼說。對方只拿得出轉賬憑證的,仍要由他證明這筆借款成立。第二步,借款成立之後再看是不是共同債務。借條和擔保書的一般規則見第 8 節第 18 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