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台不要自己收錢再轉給賣家,讓錢走持牌支付機構直接結算
成本
不花錢。要花點時間接一家持牌支付機構的產品。持牌支付機構就是拿到了央行支付牌照的公司。用它的分賬或者擔保交易功能,買家的錢直接結給賣家,不進平台自己的賬戶
說人話
買家的錢先進你的賬戶,你再轉給賣家,這就是在做支付業務。做這門生意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,還要真拿出一億元本錢。沒批准就幹,會被關停,掙的錢收走,還要罰款,老闆和經辦人另外罰。嚴重的還要判刑。穩妥做法只有一條:錢不進你的賬戶。
收益
法規說的支付業務,是「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」。說白了就是按別人的指令替人轉錢。要做這門生意,「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,取得支付業務許可」。註冊資本最低 1 億元,而且是實繳貨幣資本,這 1 億元要真金白銀打進公司賬戶。「未經依法批准,擅自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、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,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所得」。也就是沒批准就做這件事的,直接關停,掙的錢收走。違法所得 50 萬元以上的,再罰違法所得的 1 到 5 倍。沒有違法所得、或者不足 50 萬元的,罰 50 萬到 200 萬元。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人另外罰 10 萬到 50 萬元。刑法還把「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」算作非法經營。情節嚴重的判 5 年以下,特別嚴重的判 5 年以上。甚麼算「情節嚴重」,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裏劃了線。這條線是非法經營數額 500 萬元以上,或者違法所得 10 萬元以上(全國,2024 年 5 月起)
證據等級
A
來源
國務院 (2023).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(國務院令第 768 號,第二、六、八、二十七、四十七條). https://www.gov.cn/gongbao/2024/issue_11086/202401/content_6924970.html ; 中國人民銀行 (2024).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(中國人民銀行令〔2024〕第 4 號,第六十八條). https://www.gov.cn/gongbao/2024/issue_11546/202408/content_6970979.html ; 全國人大 (1997). 刑法(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fl/201802/t20180206_364975.shtml ;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 (2019). 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、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第一、三、四條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xwfbh/wsfbt/201901/t20190131_407161.shtml
備註
把錢設計成不進你的賬戶,這是唯一穩妥的做法。市面上管這種代收代付叫「二清」,但官方文件裏沒有這個詞。實施細則用的說法是「變相從事支付業務」,意思是沒經批准卻按用戶的指令替人轉錢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那份解釋只列了三種情形:編假交易套現、用單位賬戶套現、用支票套現。它沒有點名平台代收代付。所以本條照法條原文寫,不寫「一定構成犯罪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