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神障礙住院以自願為原則,只有兩種情形可以不經本人同意
成本
不花錢。把兩條情形記住,需要時能說出口。
說人話
家屬不同意、單位不同意,都不能把一個人長期關進精神病院。法律只認兩種情況:這個人已經傷害了自己或者有這個危險,已經危害了別人或者有這個危險。第一種要監護人同意才能收,監護人不同意的醫院不能收。對診斷有異議的,三天內可以要求再次診斷,之後還能自己委託鑑定。
收益
《精神衛生法》第三十條寫明「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」。只有診斷結論和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、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才應當實施住院治療。一是「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,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」。二是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,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」。第三十一條:屬於第一種情形的,經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才實施住院治療,監護人不同意的不得實施。第三十二條:屬於第二種情形而本人或者監護人有異議的,可以要求再次診斷,應當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三日內提出,由二名初次診斷醫生以外的精神科執業醫生作出;對再次診斷結論仍有異議的,可以自主委託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鑑定機構做精神障礙醫學鑑定。第三十五條:再次診斷結論或者鑑定報告表明不能確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、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,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治療。第七十八條:將非精神障礙患者故意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治療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(全國,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,2018 年修正)
證據等級
A
來源
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(2018 年修正,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). https://flk.npc.gov.cn/detail?id=2c909fdd678bf17901678bf7448a066d
備註
另一面也要寫清,不然這條會被讀成「誰都不能送醫」。第二十八條規定,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、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,或者有這個危險的,其近親屬、所在單位、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,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。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,不得拒絕作出診斷。所以「送去做診斷」和「留下來住院」是兩道門,前一道低,後一道高。第七十五條列了醫療機構的責任,違反規定實施約束隔離、把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成精神障礙患者,要被處分直至吊銷執業證書。身邊人有傷人衝動時怎麼辦,見第 8 節。